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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立圖書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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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
苗栗縣立圖書館
日期:
2017/03/15

中華民國102年12月06日簽准核定

一、本規定依圖書館法第8條訂定之。
二、苗栗縣立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,為服務民眾並維護民眾使用之網路電腦安全與權益,特訂定本規定。
(一)本館備有無線網路、電腦設備及檢索圖書資料庫,使用時應遵守本館相關規定。
(二)使用無線網路請先自行連線至「中央行政機關室內公共區域免費無線上網iTaiwan(http://itaiwan.gov.tw)網站」後始得使用。
(三)使用電腦嚴禁連結不當網站,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;並應注意個人資訊安全,避免個人資訊遭盜用。
三、依本館開館時間開放使用,如遇有特殊情況時,本館得於事先公告後,變更開放使用時間。
※使用時間:
一樓上網/檢索區 週二至週五09:00-21:00;週六、週日09:00-17:00
二樓影音欣賞區   週二至週五09:00-21:00;週六、週日09:00-12:0013:00-17:00
四、使用本館網路電腦請務必依本館【圖書檢索及網路電腦借閱與使用規定】,並限本人持借書證(或苗栗書香卡)親自辦理借用登記,凡冒用他人名義借用者,得暫停借用之使用權利。
五、本館網路電腦借用方式採現場登記,即自行觸控【座位登記電腦】螢幕操作登記後使用,每人每次使用以30分鐘為限,每日以4次為限,使用結束並登出後,方可再次登記使用。如違反前述規定,經服務人員屢勸不聽者,得立即停止使用權並請該讀者離開;多次勸阻且違反【圖書檢索及網路電腦借閱與使用規定】,或情節重大者,得報請警察機關處理。
六、登記完成後,直接依登記之編號電腦就座,再次輸入借閱證密碼『預設為身分證後四碼(或經持有者更改後密碼)』進行身分核對。若使用者在10分鐘內(以登記系統時間為準)沒有完成登錄,視同棄權,並將該座位釋放給其他使用者。
七、每臺電腦僅供1人預約(限本人),並在每臺電腦皆有人使用時,始開放預約。
八、使用者離座10分鐘內(以系統時間為準)未回座,將該座位釋放給其他使用者。
九、本館設有4台電腦提供讀者檢索圖書服務,無須借書證即可使用,僅供查詢本館及本縣18鄉鎮市立圖書館館藏之用,分別位於本館一樓兒童閱覽區2台、二樓影音欣賞區2台、四樓分區資源中心1台。為提供更多民眾使用,圖書檢索電腦請勿佔用進行其他行為,並請勿任意關閉。
十、本館資訊檢索區與各項資訊設備使用規範如下:
(一)讀者須自行將資料存檔及負擔網路資料安全風險,本館不負任何原因所導致資料遺失責任。
(二)讀者不得有下列行為:
1、違反本國法律等不當行為。
2、違反著作權及相關法令。
3、非法持有、複製與散佈具有著作權軟體或資料。
4、破壞本館資訊設備或任意變更電腦設定。
5、影響網路安全或閱覽秩序,如散播電腦病毒、大量資料傳輸,導致網路癱瘓。
6. 禁止使用不當網站、散播謠言、攻擊、謾罵、瀏覽色情、暴力、賭博、犯罪及有違公序良俗之文件檔案或網頁等。
7、下載及安裝非本館提供之軟體。
8、任何形式之商業行為。
如有上述行為,不聽勸阻者,將會強制登出且限制使用者當天的使用權利(如1天超過2次以上,當日不得再登記使用;一星期內累積超過3次者,暫停30天的使用權利),並應自負法律責任。
十一、其他注意事項如下:
(一)珍惜資源,慎防設備器材刮傷損壞,勿任意拆移各項設備及器材。
(二)若有設備器材操作使用上的問題,請勿嘗試自行修復等動作,並請務必洽詢服務櫃臺之服務人員協助,以免操作不當而損壞。
(三)民眾不得進行資料之拷貝與轉錄,公開播放或使用自行準備之資料及軟體,均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。
(四)席位附屬設備器材及資訊設備,如因個人操作不當而導致故障、毀壞,維修費用應由讀者全額負擔;如有遺失,以購置原物賠償為原則,如有新型,得以新型取代或依本館購入價格賠償。
十二、使用完畢請勿關機,以利下一位讀者使用,謝謝您的配合。
十三、本規定經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