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11月6日府教圖資字第1080213359號函訂定
112年6月28日苗栗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會報修訂
一、苗栗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推展圖書館事業,特設苗栗縣(以下簡稱本縣)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會報(以下簡稱本會報),
並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會報任務如下:
(一)推動「幸福閱讀山城,文學創作搖籃」願景之實現。
(二)審查苗栗縣立圖書館年度工作重點、績效目標及所需資源。
(三)審議苗栗縣公共圖書館與學校圖書館發展計畫。
(四)修訂苗栗縣公共圖書館館藏發展政策。
(五)協助圖書採購審查與提供建議。
(六)審議、訪視及評鑑鄉鎮市立圖書館。
(七)審議其他與本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有關之事項。
三、本會報組成成員至少十九名,至多二十一名;其中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。
(一)苗栗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委員會委員。
(二)苗栗縣十八鄉鎮市公所圖書館代表。
(三)民間人士或企業界代表。
四、本會報每年召開一次;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由縣長擔任召集人,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,並擔任副召集人,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,由副召集人代理;召集人或副召
集人皆因故不能出席,由出席委員互推主席。
五、本會報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。
本會報各委員應親自出席,但本府各機關(單位)首長(主管),因故不能出席會報時,得指派代表出席。
六、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苗栗縣立圖書館館長兼任,承召集人之命,辦理有關業務。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苗栗縣立圖書館派員
兼辦。
七、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無給職。
八、本會報所需經費,由教育部推動公共圖書館總館—分館體系實施計畫補助款或本縣預算支應。

